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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

来源:本站  发布日期:2023-01-22  浏览:2628人/次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(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 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《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>的决定》 第二次修正)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,正确使用国徽,增强公民 的国家观念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,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 门,周围是谷穗和齿轮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 过的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》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 厅公布的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》制作。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 标志。 一切组织和公民,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。 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: (一)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; (二)各级人民政府; (三)中央军事委员会; (四)各级监察委员会; (五)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; (六)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; (七)外交部; (八)国家驻外使馆、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; (九)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、中央人 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。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。 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: (一)北京天安门城楼、人民大会堂; (二)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, 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; (三)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; (四)宪法宣誓场所; (五)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。 第六条 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: (一)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,国务院,中央军事 委员会,国家监察委员会,最高人民法院,最高人民检察院; (二)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、工作委员会,国务院各部、各委员会、 各直属机构、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 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,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 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; (三)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、人民 政府、监察委员会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,专门人民法院, 专门人民检察院; (四)国家驻外使馆、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。 第七条 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 置使用国徽图案。 网站使用的国徽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 上发布。 第八条 下列文书、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: (一)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、任命书、外交文书; (二)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、副主席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委员长、副委员长,国务院总理、副总理、国务委 员,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、副主席,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,最 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 的信封、信笺、请柬等; (三)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、国务院公报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; (四)国家出版的法律、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。 第九条 标示国界线的界桩、界碑和标示领海基点方位的 标志碑以及其他用于显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可以使用国徽图 案。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可以使用国徽图案。 第十条 下列证件、证照可以使用国徽图案: (一)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、执法证件等; (二)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、许可证书、批准证书、 资格证书、权利证书等; (三)居民身份证,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法定出入境证 件。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 案。 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,表达爱国情感。 第十一条 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、领馆以及其他外交 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,由外交部规定,报国务院 批准后施行。 第十二条 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 国徽图案的,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 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。 第十三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: (一)商标、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、商业广告; (二)日常用品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; (三)私人庆吊活动; (四)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 合。 第十四条 不得悬挂破损、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。 第十五条 国徽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。 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。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徽知识,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 用国徽及其图案。 第十六条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,其直 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: (一)一百厘米; (二)八十厘米; (三)六十厘米。 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,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 当放大或者缩小,并与使用目的、所在建筑物、周边环境相适 应。 第十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徽管理有 关工作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管理有 关工作。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 监督管理。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的悬挂、使 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。 第十八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、毁损、涂划、玷污、 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 情节较轻的,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。 第十九条 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。 附件: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 (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) 说明:国徽的内容为国旗、天安门、齿轮和麦稻穗,象征 中国人民自 “五四”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 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 (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) 一、两把麦稻组成正圆形的环。齿轮安在下方麦稻杆的交 叉点上。齿轮的中心交结着红绶。红绶向左右绾住麦稻而下 垂,把齿轮分成上下两部。 二、从图案正中垂直画一直线,其左右两部分,完全对 称。 三、图案各部分之地位、尺寸,可根据方格墨线图之比 例,放大或缩小。 四、如制作浮雕,其各部位之高低,可根据断面图之比例 放大或缩小。 五、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:麦稻、五星、天安门、齿轮 为金色,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;红为正红 (同于国旗), 金为大赤金 (淡色而有光泽之金)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方格墨线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纵断面